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 品 以及 宣称新 功效的 化妆品为特殊 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标签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身份’
特殊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购买进口化妆品前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号
看证书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可向经销商索取所购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产品
●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渗漏及污染,是否超过保质期,
●化妆品的色、香、味、形态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
●液体样品是否有漏液、分层、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是否有水湿、结块、泄漏现象,粉
饼类样品是否开裂、破损等。
申报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2.国家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
●产品安全性承诺;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3.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二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4.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现场检 查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取样送检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