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送红包、收红包为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随着红包形式的多样化,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例如,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何不同?已经给出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企业年会等场合幸运中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由来已久的传统习俗,红包象征着红红火火、大吉大利,承载着春节的洋洋喜气。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人们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表达心意和祝福,浓浓的节日氛围从线下蔓延到线上。
微信红包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微信转账则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微信转账给周先生共计1.29万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但法院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属赠与行为,无需返还;而微信转账因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结合实际情况,应认定为借款,需偿还。
司法实践中,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发红包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而转账则可能涉及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发微信红包时已说明非赠与目的,如备注还债、借款等,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而非赠与行为。
春节期间,相亲见面礼成为一些长辈的“甜蜜烦恼”。沈女士和王先生曾是恋人关系,王先生父母给了沈女士1.68万元红包作为见面礼。分手后,王先生要求退还见面礼。法院认为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鉴于双方未能成婚,判决应当予以返还。恋爱关系中的日常消费支出、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会被判定为无偿赠与,除非有特殊标注证明为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年终岁尾,许多企业举办年会等活动犒劳员工,抽奖环节将气氛推向高潮。关于中奖奖金、奖品是否需要缴税,律师表示,企业发放的奖金、奖品及过节红包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员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对于非本企业员工获得的奖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非本企业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则应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